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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恢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福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福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恢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福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福昆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恢字第62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