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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包丰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丰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2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丰龙,化名李丰龙,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方城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方城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3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丰龙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丰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包丰龙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以与某派出所副所长李某1(以下均为同一人)很熟,能介绍朱某弟弟到派出所做治安员为由,骗得朱人民币(下同)10000元。(二)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包丰龙以与李某1很熟,并由同案人(另案处理)冒充李某1,在均禾街清湖村等地,以能通过李将资云龙工厂被拘留员工释放、合伙开办KTV,以及帮助办理环保证、请客吃饭需花钱为由,先后共骗取资68500元。(三)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包丰龙在均禾街清湖村等地,以认识李某1,能介绍宋某到李的皮具厂当司机、介绍宋的侄子去派出所做协警以及合伙倒卖派出所查扣的摩托车为由,先后骗取宋23000元。(四)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包丰龙在均禾街清湖村,以认识李某1,能通过李介绍蒋某给某工厂配送蔬菜并需收取红包为由,骗得蒋9000元。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丰龙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包丰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解其没有诈骗故意,且朱某、宋某没有给其钱,资云龙有7500元给“阿某”,25000元是投资烧烤吧。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包丰龙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以与某派出所副所长李某1很熟,能介绍朱某弟弟到派出所做治安员为由,骗得朱人民币10000元。(二)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包丰龙以与李某1很熟,并由同案人(另案处理)冒充李某1,在均禾街清湖村等地,以能通过李将资云龙工厂被拘留员工释放、合伙开办KTV,以及帮助办理环保证、请客吃饭需花钱为由,先后共骗取资68500元。(三)2015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包丰龙在均禾街清湖村等地,以认识李某1,能介绍宋某到李的皮具厂当司机、介绍宋的侄子去派出所做协警以及合伙倒卖派出所查扣的摩托车为由,先后骗取宋23000元。(四)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包丰龙在均禾街清湖村,以认识李某1,能通过李介绍蒋某给某工厂配送蔬菜并需收取红包为由,骗得蒋9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⒈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其之前在清湖认识一个自称是“小李”(即包丰龙)的男子,自称跟某派出所的现任副所长李某1很熟悉,可以方便办一些事情。2014年4月份左右,“小李”听说其弟弟想来广州找工作,就说能把其弟弟介绍到派出所做治安队员,他还说跟派出所的一名姓李的所长很熟悉,可以办这事。他说介绍工作要给李所长好处费,其和其弟弟各给了他5000元一共是10000元人民币作为请李所长吃饭用的,后来事情一直没有办成,其也一直跟小李说见一见李所长,但是小李总说李所长很忙,所以一直没有见到。小李没有办成事情也没有把钱还给其等。2014年大约7月份,黄某2打电话给其说她的工厂因为环保问题被查,并问其在派出所有没有熟人可以了解一些情况,其突然间想起“小李”,跟她说“小李”认识派出所的人。后黄某2的老公资云龙就跟其联系,说要跟那个“小李”见面。之后其就跟“小李”电话联系,把朋友厂里情况简单告诉了他,他说可以解决。过了两、三天的晚上,其等就约好在清湖牌坊旁边吃饭。那天晚上黄某2两夫妻就跟其和“小李”四个人一起在相约地点吃饭,吃饭的时候“小李”说跟某派出所的李所长很熟悉,可以帮忙解决这些问题,“小李”就说先帮忙问问,吃完饭后其等就分开离开了。过来大约一个星期,其就接到黄某2的电话,说她老公为了把他们的厂长从派出所弄出来给了“小李”七八千元,但没有把厂长弄出来,并被公安机关拘留了。过了一个多月,黄某2打电话给其说她家要在长虹村开一间KTV,当时说是跟“小李”合伙开的,他们说见过李所长,其等约好时间去那个KTV唱歌,见到黄某2夫妻和小李。经其辨认,照片中的1号包丰龙就是其认识的那个“小李”。2.被害人资云龙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4年4月份,其经过朋友认识了自称叫“李丰龙”(即包丰龙)的男子,其朋友朱某跟其说“李丰龙”和某派出所副所长李某1是很要好的朋友,他在均禾很有能耐,可以方便办事情。于是其朋友带着其来到均禾街清湖牌坊认识这名“李丰龙”的男子并吃饭,吃饭期间这名叫“李丰龙”的男子说他是李某1的跟班,说在均禾街内所有事情他都可以帮忙搞定,并告诉其说他是李所身边最被信任的人,还告诉其“海哥”在外面的钱都是他帮忙去收的。其就跟那名叫“李丰龙”的男子说了其一个员工因为消防不合格被调查,他告诉其说只要一万五千元就可以把人放出来,当时其就信了,就在心谊酒店旁边一家工商银行取款机取了一万五千元整回到那个湘菜馆当面把钱交给这名叫“李丰龙”的男子,他收了其的钱后就开始打电话,说是帮其找关系。后来这个叫“李丰龙”的男子多次到其工厂喝茶聊天,并跟其说他和“海哥”很熟悉。后来大概过了十多天“李丰龙”到其工厂找其叫其一起去和“海哥”唱歌。他说要到长红村牌坊接一下“海哥”,其等就把车开到长红牌坊,这时牌坊处有一个男子自称是李某1,这名自称李某1的男子告诉其,他们今晚要到抓黄赌毒,所以才穿便服,然后其等就开车到永泰一家酒吧唱歌,期间这名男子告诉其说他叫李某1,让其以后有什么事就找小龙(“李丰龙”)去办就可以了,唱歌的单都是其买的,一共花了六千多元。过了一段时间后,“李丰龙”又到工厂找其,说他要在长红村开一个KTV酒吧,因为资金不足,加上他是个混混,“李某1”不相信他,他就说让其投资钱和他一起开,这样“李某1”才会放心给他开。过了一会“李某1”的男子就发信息给其,说让看着“李丰龙”,叫其等一起在长虹开个KTV酒吧,然后就叫其投资二万五千元整。其很相信他,立即把二万五千元给“李丰龙”。然后“李丰龙”又找其借钱,说是请“海哥”吃饭,跟其借了二万元,其就分三次拿给他。过几天“李丰龙”就跟其说,李某1说其这个工厂环保有问题,他可以帮其找关系搞定,以后就不会有人来检查了,然后就又在其这里拿了三万块说是请领导吃饭的和包红包的。到了2015年1月10日左右“李丰龙”又来到其工厂,告诉其以“海哥”的名义就可以帮其办个环保证,就不用怕工厂被环保检查了,这期间其又分二次跟其拿了三万元整,第一次拿了二万五千元,第二次拿了五千元。由于KTV酒吧没有搞成,其就找他要回二万五千元投资的钱,他就告诉其说这个钱给“海哥”了,他拿不回来了,到了当月20日的时候,“李丰龙”告诉其说“海哥”被双规了,被抓了,这个钱拿不回来了。然后其一直都找不到他,打他电话不接。其一想应该是被骗了。那名男子自称“李某1”,他说他是湖南省衡阳市人,大概有170厘米,戴着一副眼镜,人看起来比较斯文,其他其就不清楚了。“李丰龙”加上吃饭、唱歌和给他的钱共约有140000元。其听说朱某也被“李丰龙”骗过。其不清楚“李丰龙”向朱某要了多少钱。其等没有在长红村开KTV,“李丰龙”没有帮其办好环保证,“李丰龙”向其要那么多钱,都没有签收字据。其之前在KTV所见的李所长跟其在派出所李所长不是同一个人。其听朱某说她有个弟弟想进某派出所的治安队,就找到“李丰龙”,“李丰龙”说可以,但是要给钱给李某1搞关系才可以。后朱某就拿了钱给“李丰龙”,最后朱某的弟弟也没有如愿进入均禾街派出所治安队,也没有退钱给回她,后她还提醒其说不要跟“李丰龙”有经济上的联系。经其辨认,包丰龙就是自称是“李丰龙”的男子,也是多次骗其钱财的那个男子。3.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其称被包丰龙诈骗了三次。第一次:2015年3月初其在饭局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包丰龙,当时包丰龙就吹嘘自己认识某派出所的副所长“李所”,叫“海哥”。后来其请他帮忙留意一下介绍工作去做司机,其当时只是说说而已。过了一个星期之后,包丰龙突然到其的住处找其,他说他有个老乡做物流车队的队长,可以介绍其去他的车队做司机,说因为是老乡,只要其给2000元人民币给他就可以了,到时每月会给其9000元的工资,其他人是8000元一个月的,到了第二天下午他就来带其去面试了,他把其带到平沙村富力城,然后他跟其说不去他老乡那里当司机了,他说副所长“海哥”让帮忙找一个司机,说是去海哥在石马的皮具厂里面当司机,他要先带其去富力城见见海哥,包丰龙就带其到富力城里面瞎逛,随便指了两个套间就说一个是海哥住的,另一个是自己住的。接着他就打了一个电话,然后就跟其说海哥现在没有时间见其,叫其直接去石马的工厂里就行了。后来包丰龙把其带到石马的一个工厂里,当时工厂里没有人,他就打了一个电话,问对方在哪里,挂了以后他就把其带到清湖村的”某惠”超市里。在那里遇到一名男子叫“波波”,包丰龙就跟波波说介绍其去当司机,但是他当时并没有跟波波说介绍其去哪里当司机,波波还说当司机挺好啊,然后闲聊了几句就离开了。这时候包丰龙才对其说他是介绍其去波波的工厂当司机,还说波波是“海哥”的表侄,那个工厂其实是海哥的,只是交由波波及波波的老妈“蓝总”在打理而已。到了2015年4月1日,包丰龙说“海哥”约其见面,过了一会儿他又说海哥有事暂时见不了其,他叫其先到石马的工厂里坐坐,当时波波和“蓝总”都在。后来离开后包丰龙就说要其交15000元押金,其说其没有那么多钱。然后其等来到清湖村牌坊附近后,包丰龙就打了一个电话,他说是打给“海哥”的,其听他在电话里就关于其这押金的问题一直在说,最后就说怎么样也要押5000元一个月,第二个月就会退给其的。包丰龙问其有没有问题,其说尽量。到了当天晚上,其就去朋友那里借了5000元并交给了包丰龙。本来包丰龙说4月10日就可以签合同的,但到了那天后他又以各种理由说要推迟到月底。到了月底又拖,说什么某派出所在内斗,“海哥”压力很大,什么都不敢动,所以还要拖,然后就一直在拖,后来这事就不了了之了。第二次:2015年4月中旬,包丰龙跟其说某派出所,分为某派出所和新嘉禾派出所,说新嘉禾所那边要招协警,他说可以通过“海哥”介绍把其儿子和侄子都介绍去新嘉禾所那边做协警。到了4月21日,包丰龙又说名额太紧了,是“海哥”的面子才能给出一个人的名额,不然一个都去不了,其见此就跟包丰龙说介绍其侄子去。包丰龙说要去的话就要交培训费和服装费一共3000元,当时其就把3000元的现金给了包丰龙。过几天后的晚上,包丰龙说是要带其侄子去派出所里面的人走走关系,但到了那天晚上后又突然把其侄子支回家了,还问其侄子拿了500元,说是买香烟给派出所里面的人抽的。包丰龙当天晚上还跟其说不能带其侄子去见派出所里面的人,他说先带派出所里面的人去娱乐消费一下,费用以后再说。到了第二天,包丰龙来找其说他前一天晚上与派出所里面的人去同和的一间会所里面消费了7300多元,意思是问其拿那7300多元。其说其又没有工作,没那么多钱,等其工作有钱后再慢慢还给他。他听到这句就很不高兴的样子,最后他说就那7300多元是他问朋友借的,他自己想办法还,暂时不用其给了。然后他叫其等等消息培训,一直拖。到了5月30日那天,包丰龙还叫其侄子准备一下,马上就会通知培训了,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下文,其侄子等了一段时间后就离开广州回老家了。第三次:2015年5月初劳动节期间,包丰龙来跟其说某派出所有一批摩托车要处理,大概100多辆,都是派出所查扣回来的摩托车。他说现在派出所的正所长快退休了,“海哥”有机会升所长了,他现在有权处理派出所的事务。包丰龙一直都说他跟“海哥”的关系很铁,只要其等以每辆550元的价格交到派出所,“海哥”就可以把那约100辆的摩托车放出来交给他,包丰龙想让其跟他一起搞这批摩托车,他说他能以每辆850元至900元价格转卖到竹料那边,其等就赚那个差价。其说其一分钱都没有了,其不做,让他自己做,他还不断的游说其。其刚开始还一直拒绝的,其说其真的没钱了,只有一辆小轿车了。过了几天后他就过来跟其说叫其去车行把其的小轿车给抵押掉,说只要抵押一个月就行。抵押后他就能把钱交到派出所,然后就可以马上把那批摩托车拿走,而后很快就可以卖掉,当时他都倒车行里联系好了,其当时就信他了。然后其把小轿车抵押到车行里,抵押了17000元,车行要回一个月2000元的手续费,实则其拿到手的只有15000元。然后其就把那15000元交给包丰龙了,他当时信誓旦旦地说一个星期内就可以把摩托车拿到手然后卖掉,其当时还偷偷录了视频。然后他也是一直在拖,拖到最后其打不通他电话了,一打听才知道他被派出所抓了,所以其马上来派出所报案了。其从头到尾没有见过“海哥”。包丰龙诈骗蔬菜批发商蒋某的事情其知道一点:其认识蒋某,其等朋友都叫他“老四”。2015年6月初,包丰龙问其如果他介绍蒋某去给一个三四百人的工厂配送蔬菜,他自己能不能拿个几百元的回扣,其说可以带他去跟蒋某谈一下,后来到了蒋某的档口,包丰龙说一个工厂是从石井那边搬过来的,那老总跟某派出所的海哥很熟悉,所以他可以通过海哥的关系联系那里的老总让他把工厂的蔬菜供应让给蒋某来做,6月4日其与蒋某还有包丰龙一起吃饭,包丰龙还说海哥介绍的那个“赵某”工厂配送蔬菜的事没有问题了,要蒋某抄一份蔬菜的价格表给他,之后他们怎么谈的其不清楚了,后来有一天蒋某给其电话说找不到包丰龙了,其说他被派出所抓了,蒋某才说被包丰龙骗了10000元。经其辨认,包丰龙就是2015年4月份、5月份分三次一共诈骗了其23500元现金的人。4.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2015年6月3日左右中午,其老乡“松哥”带了一名叫包丰龙的男子来到其的档口聊天,包丰龙问其是不是搞蔬菜配送的,其说其就是,他说他认识某派出所的李所长,他说李所长可以帮其找到工厂把配送蔬菜的事全权交给其来做,他说他与李所长是堂兄弟,关系很好,其当时就想有一个派出所的所长给其介绍工厂配送蔬菜,那是很稳定的生意了,其当时就相信了包丰龙的话。到了第二天11时许,其打电话给包丰龙,其叫他过来其档口一下,其说想跟他谈一下他前一天所说的叫李所长的帮其找工厂配送蔬菜的事情,他来到其档口后说先打个电话给李所长,接着他就当着其的面打了一个电话,他说话的声音很小,其没有听到他说什么,他说了几句就挂了,然后他就跟其说李所长那边搞好了,他说李所长帮其找了一个八百多人的工厂,是个鞋厂,他叫其抄一份蔬菜的报价表给他,他再给工厂的一名叫“赵某”的人。其马上抄了一份报价表给他,包丰龙把那张报价表带走了。6月5日其找包丰龙问他事情办得怎么样了,他说已经把报价表给“赵某”了,他说“赵某”已经同意了。包丰龙还说要其封个红包给工厂,他说要封“赵某”5800元人民币的红包,封给一名管理后勤的人1200元,封给两个厨师各1000元红包,一共是给该工厂9000元人民币,其当时没有怀疑就同意了。为了表示感谢包丰龙,其就请包丰龙吃饭,其提出要不要向李所长表示感谢,他说李所长很忙的,其就没有坚持,当天晚上其就请包丰龙在清湖村吃了一顿饭,花了1000多元人民币。到了2015年6月7日20时许,其从银行里提款9000元人民币交给包丰龙。他说“赵某”在华港酒店三楼,然后其就和包丰龙来到华港酒店,到了门口后他叫其在门口等几分钟,他说“赵某”那边还有其他人,现在不方便见其,然后他就带着其的9000元人民币进了华港酒店了,没过多久他就出来了。其问他“赵某”什么时候才和其签合同,他叫其先不用急,大约6月11日就会带其到“赵某”的工厂签合同,到了6月9日开始其就一直找不到包丰龙了,后来得知他被派出所抓了。其自始至终都没有见过“赵某”和李所长,其曾经提出过要见一下“赵某”和李所长,但是他总是以各种理由不让其见。包丰龙说那个工厂在清湖牌坊的对面,但是其不知道具体的地址,他也没有带其去看过。经其辨认,包丰龙就是2015年6月7日20时许以介绍工厂让其配送蔬菜的名义诈骗其9000元现金的人。5.证人黄某1的证言,该证据证实了其是资云龙妻子黄某2的叔叔。其知道资云龙被一名叫“李丰龙”的男子骗了钱,其本人也被李丰龙诈骗了12500元。资云龙和黄某2在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经营一间展柜厂。2014年4月份期间,资云龙打电话给其,说要和其合资开菜馆和KTV,叫其过来广州跟他面谈。后其从湖南老家过来找资云龙。资云龙跟其说,那间位于均禾长红村的KTV当时被派出所查封了,要交25000押金给房东,另外还要找关系征得某派出所的同意才能重新开张。其听资云龙这样说就给了他12500元。同年4月份一天上午11时许,资云龙驾车搭其去均禾街长红村找一个叫李丰龙的男子办理KTV开张的事,其看见资云龙将25000元交给了李丰龙,其中有12500元是其出的。当时李丰龙说他认识某派出所一个叫李某1的副所长,他有办法帮其等搞掂KTV解封的事,其就叫李丰龙写了一张收据给其等,但李丰龙不肯写,他拿了钱很快就走了。后来其和资云龙等了半年左右,李丰龙都没有帮其和资云龙将开KTV的事情搞掂。其和资云龙向李丰龙追讨过很多次,他一直没有将那25000元退还给其等。6.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其认识包丰龙,其跟包丰龙的关系只是普通的民警与刑事毒品特情人员的关系。最近有人向其反映说有一名叫“李丰龙”的男子在均禾街辖区以其的名义到处招摇撞骗。其让对方把“李丰龙”的照片发给其看,发现就是包丰龙,其听说他在外面以其的名义诈骗了十几万,于是其就打电话给包丰龙,叫他来派出所有事要问他,他可能以为是要他提供涉毒信息,他来到派出所后其就叫值班民警把他抓了。至于他在外面假冒其之名所进行的诈骗行为其都不清楚,其跟包丰龙的往来仅限于工作。经其辨认,包丰龙就是群众反映曾多次借用其名义诈骗他人钱财的人。7.证人黄某2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该证据证实了其是资云龙的妻子。其和丈夫资云龙在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经营一间展柜厂。2014年4月份一天,公安人员到展柜厂进行消防检查,查出其等厂的消防不合格,并将厂长带回某派出所处理。后来其想起有一个叫朱某的朋友,她曾经跟其讲过有办法解决工厂的消防、环保之类的问题。于是其就打电话给她,朱某说找人帮其等解决,并约其等跟对方出来吃饭面谈。当天中午,其丈夫资云龙和朱某等人一起吃饭。后资云龙跟其讲,朱某介绍了一个叫李丰龙(即本案被告人包丰龙)的男子跟他认识,李丰龙答应帮其等解决消防的事,他给了李丰龙1万多元钱去办事。2014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那名叫李丰龙的男子到展柜厂找资云龙,说要和资云龙合资在长红村开一间KTV,并向资云龙索要25000元。资云龙就向其拿了一张银行卡,然后带着银行卡和李丰龙去银行取钱,事后资云龙告诉其他给了李丰龙25000元。同年8、9月份一天晚上10时许,李丰龙到展柜厂旁边的院子找资云龙要钱,这次其不知道他要钱做什么,资云龙就向其拿了一张银行卡,后李丰龙一起去银行取钱,事后资云龙告诉其给了李丰龙1万元。2014年10月份一天下午6时许,李丰龙到展柜厂找资云龙拿钱请别人吃饭,其看见资云龙给了李丰龙6000元。过了两天,李丰龙又到展柜厂找资云龙,说他前天请别人吃饭用了13000元,说资云龙给的6000元不够用,资云龙又给了李丰龙7000元。2015年4月份一天晚上7时许,李丰龙来到展柜厂,当时资云龙不在厂里,李丰龙就带打电话向资云龙索要5000元。其不知道他要钱做什么,李丰龙跟资云龙通完电话,资云龙就打电话给其,叫其给李丰龙5000元,其就拿出5000元现金给了李丰龙。其不知道李丰龙的真实姓名,当时李丰龙跟其说过,他是跟着某派出所副所长李某1做事的。据其所知,其丈夫资云龙被李丰龙诈骗了10多万元。8.现场照片,该证据证实了各被害人被骗的现场。9.同案人冒充“海哥”与资云龙之间的短信截图,该证据证实了短信显示同案人冒充李某1,称为“海哥”,内容为“海哥”自称要帮资云龙办事,让其给钱给被告人,短信内容有:“我下午再想保他,人我找了,晚点看他能不能出来”、“帮你办张环境污染合格证书,两年内合格,你花点钱搞定就行了”、“需两万左右”、“你在厂里等着,叫小龙过去拿钱,你拿给他两万五”、“年前把押金退给你们,我不想说什么原因,你要不等小龙就要走,我想让你们做”。10.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该证据证实了宋某提供录像一份,该录像显示:宋某给包丰龙15000元,包丰龙计算后称手上目前有47000元及15000元另还有“小曹”(音)会借给他八千元。后包丰龙还向众人计算摩托车倒卖的成本,称获得的收益会和宋某分,还说车抵押了就一个月而已。录像内容和宋某的证言内容一致。11.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该证据证实了本案的来源及抓获本案被告人包丰龙的具体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对于被告人包丰龙提出的其没有诈骗故意,没有实施指控的诈骗事实的辩解,经查,根据四单犯罪事实中各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被告人包丰龙的犯罪手法一致,均是虚构其与李某1关系密切,能给予被害人好处或方便的事实,获得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骗取财物;且证人李某1也证实了包丰龙所述均为虚假,包丰龙当庭也承认与李某1并不熟,其也没有能耐办妥这些事;且根据各被害人的证言,包丰龙是积极主动表示其和“李某1”关系密切,其有能力搞定事情,包丰龙当庭辩解其没有虚构事实,但各被害人均指认了其虚构事实的经过,而且短信截图也证实同案人冒充李某1索要财物给包丰龙;另,被告人包丰龙称其是找了“阿某”、“某老板”、“赵某”分别为资云龙、宋某、蒋某办事,这一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不符,其也无法说出“阿某”、“某老板”、“赵某”的任何身份信息,而宋某指认包丰龙多次找理由拒绝其见“李某1”,蒋某也指认包丰龙以各种理由拒绝其见“李某1”及“赵某”,资云龙所见的“李某1”更是同案人冒充。综上,被告人包丰龙的诈骗故意明显,实施诈骗多次,其的辩解明显与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包丰龙提出的朱某、宋某没有给其钱的辩解,经查,被害人朱某、宋某的陈述稳定并详细,对被告人包丰龙有明确指认,与其他被害人陈述的被骗过程较为一致,符合包丰龙的作案手法,其等的陈述足以采信;朱某的被骗过程不仅有其本人的陈述证实,并有被害人资龙云的陈述佐证;视频资料也证实包丰龙以倒卖摩托车为由收取了宋的钱款。综上,对以上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包丰龙提出的在第三单事实中有7500元给“阿某”,25000元是投资KTV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包丰龙称其委托“阿某”帮资云龙办事及投资,但其无法说清“阿某”的任何身份情况或联系方式,且被害人资云龙、朱某、证人黄某2、黄某1均指认包丰龙化名李丰龙,在多个场合都假称其要通过李某1的关系办事搞投资,被害人资云龙、证人黄某2均是指认被骗的钱款是交给了包丰龙,短信信息内容证实同案人是冒充他人索要财物并要资云龙将钱款给包丰龙。综上,被告人包丰龙的辩解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包丰龙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丰龙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包丰龙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并无悔罪态度,也无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重处罚。本院综合本案的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包丰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包丰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朱素文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资云龙人民币68500元,退赔被害人宋建立人民币23000元,退赔被害人蒋泽云人民币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