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卢尔法与方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尔法,方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648号原告:卢尔法。被告:方丽娟。原告卢尔法为与被告方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天以简易程序受理立案后,由助理审判员董灿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尔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尔法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621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定,卢尔法与方丽娟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方丽娟多次与卢尔法联系业务,卢尔法依约送货后,方丽娟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36212元未支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方丽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卢尔法货款36212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也即2015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方丽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6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董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