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渑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张银锁,男。被执行人刘合军,男。被执行人张春才,男。本院在执行张银锁申请执行刘合军、张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