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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056号

张银锁申请执行刘合军、张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银锁,刘合军,张春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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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渑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张银锁,男。被执行人刘合军,男。被执行人张春才,男。本院在执行张银锁申请执行刘合军、张春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小锁

审判员  贾俊峰

审判员  李遂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