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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382号

蒙小燕与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蒙小燕,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小燕,女,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恒超,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江承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梁兆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蒙小燕与被上诉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物业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蒙小燕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蒙小燕已预交),由蒙小燕负担。

上诉人蒙小燕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讼争条款违反了《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

二、《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1、25和34条的规定一致,即讼争合同条款也同时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三、讼争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原审判决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相同服务与各个业主约定各不相同的服务收费。综上,本案讼争合同条款,明确违反了法律规定,必将损害业主利益,导致物业服务收费混乱,原审判决必将阻碍政府有效监管。综上,蒙小燕请求本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支持蒙小燕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碧桂园物业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蒙小燕和被上诉人碧桂园物业公司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针对蒙小燕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中的主要问题是:涉案合同是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蒙小燕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合同条款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其认为涉案合同条款因违反《顺德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物业管理条例》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驳回蒙小燕的诉请,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蒙小燕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蒙小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笑尘

代理

审判员  邱程辉

代理

审判员  安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