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739号原告李娟娟。委托代理人程火花、刘华斌,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昆吾园酒店。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31号。负责人安国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娟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昆吾园酒店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娟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娟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娟娟负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