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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181号

瞿安民与张有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瞿安民,张有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181号

原告:瞿安民,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有方,驾驶员。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案受理了原告瞿安民诉被告张有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瞿安民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瞿安民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安民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