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181号
原告:瞿安民,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有方,驾驶员。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案受理了原告瞿安民诉被告张有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瞿安民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瞿安民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安民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