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836号原告王国平,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郑州金笛医院。
原告王国平诉被告郑州金笛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国平诉称,原、被告在2013年7月16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是出租方,被告是承租方,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将自己房屋中的物品列了清单,附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之内。2015年7月20日,双方解除租赁合同,被告给原告交房钥匙时,原告发现被告将原告的抽油烟机损坏,洗面盆用烂了,吸顶灯从天花板掉下不能使用了,两个接线盒都已经损坏,淋浴器有一个管子没有头了。两个空调挂机现在不制冷,不能使用,需要维修。原告让被告赔偿,被告不予理会,并称与他没有关系。故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抽油烟机一台,价值2500元,洗面盆一个,价值700元,吸顶灯一个200元,接线盒两个100元,打扫卫生20个工时700元,淋浴器一个70元,空调维修费200元,合计44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被告提供的郑州金笛医院的信息无法查找到被告信息,故被告信息不明确,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国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军波
审判员 刘煜伟
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叶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