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862号原告许智博,农民。被告滑云兴。被告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长垣县丁栾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国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智博诉被告滑云兴、河南省黄河钢构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智博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智博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智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许智博承担。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