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177号申请执行人刘善忠、崔少朋、杨旺等13人。委托代理人王文芳,无工作单位,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天津巨成自行车业有限公司,地址北辰区青光镇铁锅店村。法定代表人曹萱。申请执行人刘善忠、崔少朋、杨旺等13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巨成自行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车辆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强
审 判 员 康柏林
代理
审判员 石全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