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执字第2022号

李维平与尉士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维平,尉士吉,尉法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执字第2022号

申请执行人:李维平,女,194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执行人:尉士吉,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尉法振,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维平与尉士吉、尉法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聊民一终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并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金融机构无存款,现因执行期限需要,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茌民一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永涛代

审判员 王树军代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