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丁太东与潘锦华、潘春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太东,潘锦华,潘春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丁太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维柏,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锦华,居民。被告:潘春红,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负责人:栾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民,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太东与被告潘锦华、潘春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太东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太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太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太东负担。审判员 苏 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孟璨(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