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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55号

桑志清与江苏八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桑志清,江苏八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桑志清。被执行人江苏八达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森茂街。法定代表人王仁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林杰

审判员  刘树青

审判员  张亚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