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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建纲、冯二军、冯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建纲,冯二军,冯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515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胜,该社职工。被告朱建纲,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冯二军,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冯春梅,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建纲、冯二军、冯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