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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286号

张洋与宋林福、钟相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洋,宋林福,钟相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张洋,女。被执行人宋林福,男。被执行人钟相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洋与被执行人宋林福、钟相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敦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