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张洋,女。被执行人宋林福,男。被执行人钟相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洋与被执行人宋林福、钟相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执行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敦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武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