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588-4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辉海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被执行人:芜湖陵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本院在执行(2015)南执字第01588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芜湖陵工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1588号承揽合同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杭 军
审判员 谢 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