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153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男,汉族,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李松岩,男,汉族,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田吉荣,男,汉族,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庄桂兰,女,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本院在执行李建、李松岩、田吉荣、庄桂兰与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36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