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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2153号

李建、李松岩、田吉荣、庄桂兰与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李松岩,田吉荣,庄桂兰,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2153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男,汉族,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李松岩,男,汉族,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田吉荣,男,汉族,住茌平县。

申请执行人:庄桂兰,女,汉族,住茌平县。

被执行人: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本院在执行李建、李松岩、田吉荣、庄桂兰与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36000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杨立谦

审判员 冯吉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