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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金秀英与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英,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金秀英。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38号。法定代表人:蔡宏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嵩。原告金秀英诉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秀英撤回对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后为586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6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知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