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诉李敬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段家炳,李敬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5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负责人廖方,系该行行长。被告段家炳,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被告李敬东,女,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诉被告段家炳、李敬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牡丹支行负担。审判员 石小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