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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郭猛与杭州楠登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猛,杭州楠登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2259号原告郭猛。被告杭州楠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路1号2幢131室。法定代表人郑瑞评。原告郭猛为与被告杭州楠登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婧婧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楠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猛诉称,郭猛于2012年2月进入楠登公司从事衣物整烫工作,工资按保底6000元再加计件计算,每月月底支付。2014年12月开始,楠登公司没有按时支付郭猛工资,郭猛于2015年2月提出离职,且在离职前两个月就已经将离职意愿告知楠登公司。从离职至今,楠登公司一直拖欠郭猛2014年12月和2015年1月的工资未付,郭猛多次讨要无果,故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楠登公司支付原告郭猛2014年12月工资6836元、2015年1月工资6782元。被告楠登公司未到庭,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本��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郭猛入职楠登公司从事衣物整烫工作,工资按月支付。2015年2月,郭猛因楠登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而离职。2015年4月26日,楠登公司向郭猛出具欠条1份,载明:楠登公司在2014年12月份和2015年1月份欠员工郭猛两个月工资,12月份6836元,1月份6782元,共计13618元,最迟到2015年5月30号给予结清。2015年5月30日之后楠登公司未支付郭猛2014年12月及2015年1月工资,郭猛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郭猛提交的欠条、光盘、本案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楠登公司欠郭猛工资未付事实清楚,该欠款至本案庭审时早已届履行期限,郭猛有权要求楠登公司立即付清工资,故对郭猛要求楠登公司支付2014年12月工资6836元,2015年1月工资678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楠登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郭猛支付2014年12月工资人民币6836元,2015年1月工资人民币67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由被告杭州楠登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楠登服饰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单婧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文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