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张亮与肖培干、肖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肖培干,肖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二初字第60号原告:张亮。委托代理人:汤淑如、肖珂,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培干。被告:肖海。上列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欧阳裕,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在原告张亮诉被告肖培干、肖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于2015年3月28日立案肖培干被诈骗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胡亚琴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