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芮城县县城东郊圣德堡陶瓷芮城店和陕西隆达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城县县城东郊圣德堡陶瓷芮城店,陕西隆达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商初字第461号原告:芮城县县城东郊圣德堡陶瓷芮城店。住所地:芮城县XXX。负责人:卫景狮,系该店业主。被告:陕西隆达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X。法定代表人:项光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城县县城东郊圣德堡陶瓷芮城店和陕西隆达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城县县城东郊圣德堡陶瓷芮城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安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