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九原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云永富与王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永富,王斌,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九原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云永富,汉族。被执行人王斌,现住包头市。被执行人张燕,系王斌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云永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斌、张燕在银行的工资4929269.81元(利息算至2015年12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向明审判员  郭亚峰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兴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