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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黎家兴、许金秀等与宣恩县珠山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家兴,许金秀,谭世清,周祥云,张银莲,许秀菊,熊福云,杨天玉,崔登义,宣恩县珠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黎家兴。原告许金秀。原告谭世清。原告周祥云。原告张银莲。原告许秀菊。原告熊福云。原告杨天玉。原告崔登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彩俊,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宣恩县珠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戴青,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刘芳平,宣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黎家兴、许金秀、谭世清、周祥云、张银莲、许秀菊、熊福云、杨天玉、崔登义诉被告宣恩县珠山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家兴、许金秀、谭世清、周祥云、张银莲、许秀菊、熊福云、杨天玉、崔登义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黎家兴、许金秀、谭世清、周祥云、张银莲、许秀菊、熊福云、杨天玉、崔登义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家兴、许金秀、谭世清、周祥云、张银莲、许秀菊、熊福云、杨天玉、崔登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黎家兴、许金秀、谭世清、周祥云、张银莲、许秀菊、熊福云、杨天玉、崔登义承担。审 判 长  罗 军审 判 员  陈升霄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宸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