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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史中泉与青州市顺尔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中泉,青州市顺尔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史中泉,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州市顺尔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杰,经理。史中泉与青州市顺尔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弥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