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0022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2014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23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裕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家顺、胡裕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承租滁州市清流丽景小区7号楼1单元301室摆设三张麻将桌,邀集人员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10月29日晚,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正在用麻将赌博的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经查实,参赌人员黄某、操莉、薄光玲、张开波在李某甲处赌资累计为38796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赌场规模较小,参赌人员固定,未实际获得利润;有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家庭困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滁州市清流丽景小区7号楼1单元301室放置3张麻将桌,邀集黄某、操丽、薄光玲、张开波等人赌博,每桌参赌人员用李某甲发放的等量扑克牌点数作为赌博筹码,参赌人员其中一人输完扑克牌筹码为一局,后凭借手中剩余扑克牌筹码的数量以现金或者记账的方式和李某甲进行结算。被告人李某甲根据赌局的大小抽取10%作为抽头,并将参赌人员每日的输赢情况、赌场开支等内容记录在一黑色笔记薄上。至案发,该赌场赌资累计不少于36515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从李某甲处扣押“Oupai”字样笔记薄1本、手机1部。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扣押清单、笔记薄、刑事摄影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李某甲处扣押带“Oupai”字样笔记薄1本、手机1部;部分参赌人员每日的输赢情况、赌场开支等。2、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0月29日晚,公安机关在滁州市清流丽景小区7号楼1单元301室将李某甲抓获。3、辨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马某对李某甲的辨认;薄光玲对黄某、李某甲、操莉的辨认;李某甲对开设赌场场所的辨认。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自然身份信息。5、证人操丽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李某甲邀请她到清流丽景小区李某甲开设的赌场赌博,她当天和其他三人玩一千元的赌局,输了六七千元,在赌场吃过晚饭后又输了二千多元,都是李某甲记账垫付的。之后,她隔三差五到李某甲的赌场参赌。至2014年10月,她在李某甲赌场输了近五万元,其中4万多元都是欠李某甲的帐。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李某甲邀请她到清流丽景小区开设赌场架势,赌场只有2000元和4000元的赌局,以扑克牌作为赌博的筹码,每局依据手中剩余扑克牌的数量以现金或者记账方式和李某甲结算,被告人李某甲根据赌局的大小抽取10%作为抽头,并将李某甲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记录在笔记薄上。她断断续续去玩过十几次。7、证人薄光玲的证言证明:2014年中秋节前后,她应李某甲邀请到清流丽景小区玩麻将,赌局是2000元或者4000元的,参赌人员其中一人输完扑克牌筹码重新开局,每场李某甲向他们抽取10%,返给参赌人员1%。她前后去赌场玩过五六次,赢了五六千元。8、证人张开波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李某甲邀请他到清流丽景小区赌场架势,他第一次输了大概一万元,后来陆陆续续又去过几次,最多时累计欠李某甲3万多元。他参赌的是2000元的赌局,参赌人员用等量的扑克牌作为筹码计算输赢,每局结束后根据手中剩余扑克牌的数量和李某甲结算,李某甲根据赌局的大小向参赌人员抽头10%,并把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记录在笔记薄上。9、证人陈某、张某甲、葛某的证明:2014年10月29日晚,他们和李某甲在清流丽景小区李某甲开设的赌场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晚,他们玩的是200元的赌局,李某甲每局抽头20元,每局结束和李某甲进行结算,如果不带现金,李某甲会把每人的输赢情况记录在笔记薄上。10、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方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9日晚,李某甲、陈某等四人在清流丽景小区打麻将被公安机关查获。1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至10月,她在清流丽景小区李某甲开设的赌场帮忙打扫卫生、倒茶水,有时顺便带点零食、水果过去。赌场里面有3张麻将桌,赌局应该都在1000元以上。1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四五月份,她承租滁州市清流丽景小区7号楼1单元301室作为办公用房,后在2014年7月转给朋友李某甲使用。1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她从朋友处租住清流丽景小区7号楼1单元301室放置3张麻将桌,邀请人员聚众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饮食、赌具,从中抽头渔利。具体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邀集他人聚众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卫培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人民陪审员 王海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化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