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付平、李刚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平,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刘付平,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贵州省兴义市乌沙镇岔江村小水井组,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512177618。被执行人李刚,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新窑乡马路村二塘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010110034。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刘付平申请执行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就去向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开友审 判 员 周天星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