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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2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逢育、吴志勇、吴史星、吴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吴逢育,吴志勇,吴史星,吴美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525-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代表人洪荣欣,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吴逢育,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吴志勇,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吴史星,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吴美扬,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岭支行与被执行人吴逢育、吴志勇、吴史星、吴美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9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吴逢育返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吴志勇、吴史星、吴美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中国工商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亦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形,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王文起执行员 洪贝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