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凃行常与吕学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凃行常,吕学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磷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凃行常,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磷矿镇新庄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207082933。被告吕学梅,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磷矿镇新庄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710122947。本院在审理原告凃行常与被告吕学梅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凃行常未在本案立案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