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孟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孟泉,男,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永锋,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代表人:邵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泉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闫 欣人民陪审员 张连喜人民陪审员 魏 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