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长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长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931号原告: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晓辉,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马康辉,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长浩。委托代理人:张树兵,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审理的原告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长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长浩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许晋江人民陪审员 张建芬人民陪审员 陶占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庄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