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经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山东昊安金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广宇大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昊安金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广宇大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经商初字第73号原告山东昊安金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经济开发区疏港路路北。法定代表人:刘宗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复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威海广宇大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昊安金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广宇大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昊安金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昊安金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0元,保全费2525元,由原告山东昊安金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忠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