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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王祖山诉陈兆祥、扬州东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山,陈兆祥,扬州东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154号申请执行人:王祖山,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陈兆祥,男,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被执行人:扬州东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焦庄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7150312-4。法定代表人:张俊却,该公司经理。本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兆祥、扬州东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人民币21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时振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