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少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九成与李会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九成,李会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修少民初字第43号原告杨九成,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李会杰,女,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原告杨九成诉被告李会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九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会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修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6月初六婚生子杨某乙出生,2010年婚生女杨淑涵出生。自2012年开始,被告开始传销完美系列产品,不仅把原告在外打工的钱全部花光,对两个孩子也不管不问。2014年10月,被告为了追求自己的快乐生活,丢下两个孩子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某乙、婚生女杨淑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3、诉讼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为:结婚证、户口登记卡、关爷庙村村委证明,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一年。被告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年××月××日在修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6月6日婚生子杨某乙出生,2010年3月21日婚生女杨淑涵出生。2014年被告离家到漯河,后原告找到被告,为挽回婚姻,原告将两个孩子送到漯河和被告一起生活,原告经常在外打工,大约一年时间原告将两个孩子接回修武。原告陈述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经常不给孩子们做饭,并怀疑被告吸毒,且被告明确表示不会再返回修武生活,原告认为无法继续婚姻生活所以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出现问题,原告曾为挽回婚姻做出努力,可以看出原告的积极态度,考虑到双方有两个孩子,原告可再与被告进行沟通,冷静处理矛盾,还有和好希望。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范 鑫审判员 郑 蕾审判员 姜甜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