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民一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余锡刚与姜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锡刚,姜宝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012号原告:余锡刚,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姜宝林,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锡刚与被告姜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23日,原告余锡刚以其与被告姜宝林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锡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锡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余锡刚负担。审 判 员 吴建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