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林桂琴与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琴,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105号申请执行人林桂琴。被执行人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法定代表人:刘强申请执行人林桂琴与被执行人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城劳人仲调字(2015)第664号调解书,该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小型汽车一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地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我院已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该案的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调字(2015)第664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万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赞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