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洪丽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丽钦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洪丽钦,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洪丽钦申请宣告股权证书失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判决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海银股字第02442号的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书(股东:洪丽钦;持有股份:叁仟玖佰陆拾股;每股面值:壹元)失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洪丽钦有权向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权证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锦秀审判员 张 捷审判员 郑玉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