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静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张静,女,,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静撤回起诉。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陈晓彦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