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复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996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申素霞审 判 员 段红祥人民陪审员 窦娜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连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