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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996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申素霞审 判 员  段红祥人民陪审员  窦娜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连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