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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博伟与凡腾云、周永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博伟,凡腾云,周永远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39号原告:陈博伟,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徐曼,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凡腾云,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永远,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博伟与被告凡腾云、周永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博伟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博伟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博伟负担。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