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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被告: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曹艳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师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