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守宝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守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2295号罪犯张守宝。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8日作出(2007)临兰刑初字第7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守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7日减刑一年;2013年10月28日减刑一年九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张守宝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守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守宝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守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07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