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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商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山西中亚包装印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朗致集团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中亚包装印务集团有限公司,朗致集团博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商初字第00568号原告山西中亚包装印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昌路9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409108-4。法定代表人王静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俊丽,山西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月芳,山西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朗致集团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化工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亚包装印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朗致集团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中亚包装印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39元,由原告山西中亚包装印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红秀人民陪审员  张玮芳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