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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永均与林华、敬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均,林华,敬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4315号原告李永均,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华禄兰,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冬梅,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华,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敬艳红,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均与被告林华、敬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永均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永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交纳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永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纯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