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括凡与滦平县滦平镇安乐村第四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括凡,滦平县滦平镇安乐村第四居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张括凡。法定代理人:陈佰菊。(系原告的母亲)被告:滦平县滦平镇安乐村第四居民组。负责人:张国强。本院审理原告张括凡与被告滦平县滦平镇安乐村第四居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张括凡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滦平县滦平镇安乐村第四居民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括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括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保全费120.00元,由原告张括凡负担。审 判 长 冯 娜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人民陪审员 陈洪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