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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不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市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不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初字第487号原告井冈山市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金都花园。法定代表人樊培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顺辉,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不凡。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冈山市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不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冈山市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冈山市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井冈山市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尹慧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燕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