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博罗县旭日升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博罗县旭日升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韦朝丽,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旭日升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才坤,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国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金升、代理审判员江玮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韦朝丽、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才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诉辩意见原告诉称:原告自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6月24日止按购销合同按月分批向被告发货累计68480元,被告按月分批予以核实签字并确认回传至原告,并要求原告按其确认的金额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三张(2014年4月11日票面金额24920元、2014年4月23日票面金额21780元、2014年5月22日票面金额21780元)合计票面金额68480元,被告收到原告出具发票并抵扣后,以原告货物单价高于其他供应商为由,于2014年6月17日退回货物31470元,造成原告运输费用损失1965元,并拒不返还原告多开增值税发票31470元造成的增值税税金损失5439.9元。2014年6月24日被告对欠原告货款37010元予以确认回传。被告对应支付的货款一直未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701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超开货款增值税发票的税金损失5349.9元(31470元×17%);3、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物运输费196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37010元是事实。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供的产品后,在生产经营中发现原告所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这严重影响被告的生产经营,对此,被告作为消费者,对不合格供应商所提供的不合格产品,保留诉讼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原告主张的货物运输费用1965元,不应得到支持,货物运输费用是原告的合同义务,被告不承担,且该费用没有证据支持。如前所述,被告因原告货物质量问题造成客户端损失200000元及流失了一批客户,原告要求计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原审查明:原告自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6月24日止按购销合同按月分批向被告发货累计68480元,被告按月分批予以核实签字并确认回传至原告,原告按其确认的金额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三张(2014年4月11日票面金额24920元、2014年4月23日票面金额21780元、2014年5月22日票面金额21780元)合计票面金额68480元给被告。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退回货物31470元给原告,被告欠原告货款37010元。原、被告双方确认因被告退货导致原告超开增值税发票的税金损失为5349.9元(31470元×17%)。原告提供《豫兴物流费用报销单》,主张因被告退货导致的运输费损失为1965元。一审裁判结果和理由原审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37010元,事实清楚,且原、被告均予以确认,故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701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确认因被告退货导致原告超开增值税发票的税金损失为5349.9元,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上述税金损失5349.9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赔偿因被告退货导致的运输费1960元,仅提供《豫兴物流费用报销单》,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系本案涉及的退货费用,故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及税金损失合计42359.9元(37010元+5349.9元)。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限被告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42359.9元及利息(以拖欠货款3701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8月20日计算至原审确定还款之日止)给原告博罗县旭日升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元,由被告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58元,由原告负担50元。二审诉辩意见上诉人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没有依法审理查明涉案产品的质量,显然错误。本案的纠纷就是起源于被上诉人供给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上诉人损失。在一审中,上诉人已提出被上诉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而被上诉人从没有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产品合格,因此,一审法院应当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依法赔偿上诉人的损失,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原审认定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的税金损失5349.90元,是错误的。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的产品,被上诉人开具发票是其应尽的义务。由于被上诉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上诉人损失,原审再判决赔偿税金,显然错误。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博罗县旭日升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答辩称:被答辩人一审提供的相关证据无一能说明其所谓的产品质量和客户扣款情况与答辩人产品质量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其提供的客诉报告中亦清楚注明客诉原因是涂层未干造成,其产品不良的结果是因其自身生产制程工艺存在缺陷造成,其不良后果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主张税金5349.90元不当,认为其购买答辩人的产品而答辩人出具增值税是应尽的义务,事实情况是此部分税金是因其无正当理由退货而导致答辩人在应付款之外多开了增值税发票,且拒不退还,造成答辩人的直接税金损失,故被答辩人理应给予补偿。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查明的事实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裁判结果和理由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博罗县旭日升绝缘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环氧树脂胶粘剂给上诉人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结欠被上诉人货款37010元的事实,有送货单和对账单为据,上诉人也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由于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价款31470元的货物,而该批货物被上诉人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诉人,双方在一审确认了被上诉人因开具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遭受税金损失5349.9元,故上诉人应补还被上诉人该税金损失5349.9元。以上合计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42359.9元。至于上诉人提出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上诉人没有在一审提出反诉要求赔偿,故在本案不作处理,上诉人如有证据证明涉案货物确存在质量问题,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9元,由上诉人山东恒瑞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国华审 判 员 陈金升代理审判员 江 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静华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