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春旺、黄为政与被执行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旺,黄为政,李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旺,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黄为政,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善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春旺、黄为政与被执行人李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善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善平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扣押,房产、土地进行测绘评估,暂时不宜拍卖,且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善平在银行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助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