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赵某被告裴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琴审 判 员 郝本东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翟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