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岱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赵某被告裴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琴审 判 员  郝本东人民陪审员  唐晓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翟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