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德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