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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德方 来源:百度搜索“”